执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南农(农药)罚〔2024〕2号 |
执法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18日 |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陈泽国农资经营部 |
行政相对人代码/身份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A7PBCUXU |
案件名称 | 南宁市江南区陈泽国农资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案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简要事实 | 2023年11月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解放街67号的南宁市江南区陈泽国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桉能手®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经向该农药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确认该农药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遂依法立案调查。 |
法律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3项,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2)经营假农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
执法结论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农药桉能手®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 2.处罚款人民币59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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