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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摘要公开 南农(肥料)罚〔2024〕3号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03-23 22:58:51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南农(肥料)罚〔2024〕3号

  执法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宁金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30739924P

  案件名称

  南宁金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简要事实

  2023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储场所内待售的海施健牌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NY1106-2010、产品标明值判定:不合格;经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同意复检,结果亦不合格。2023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2项关于“违法行为:(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内容: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含本数)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执法结论

  一、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1.4倍的罚款,计9114元。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877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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