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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机)简罚〔2023〕 107号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12-03 22:46:47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杨绿恩

  性别

  男

  民族

  壮族

  出生日期

  1981-08-08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16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石子岭附近道路,发现杨绿恩驾驶的贵09-A4584变型拖拉机车厢装载红砖超过车厢,当事人称转载的红砖重量有12吨,已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当事人的行为为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之规定,根据《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10项关于“违法行为:在等级公路以外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内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驾驶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拖拉机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50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林孟

  叶青青


  执法机关

  (印章)

  2023年11月16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107

  20010019097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65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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