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大学生村官时报网!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3〕28号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10-22 16:13:34

  

  

  

  当事人:谭天生(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4.08.11、身份证号码:4525**************、住所:广西北流市********************)

  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25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佳棉村团良村坡谭天生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经养殖场负责人谭天生确认后、在其陪同下通过查看视频、照片资料以及对现场开展检查,情况如下:发现该养殖场占地约10亩,分生活区和养殖区,养殖场周边有水泥砖围墙,大门入口设有车辆消毒池,大门右边为生活区,生活区后为养殖区,养殖区和养殖区之间建有更衣消毒室、人员通道,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化窖池);养殖区独立设置,养殖区分为母猪栏、育肥栏,仔猪猪栏;办公区未见悬挂各项养殖管理制度、动物防疫相关制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共有存栏生猪783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执法人员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于当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养殖场负责人谭天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养殖档案和谭天生的身份证信息等材料,查明了谭天生没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下开办饲养场的事实。

  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谭天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其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具体情况及养殖场整改情况作了详细核查。

  2023年9月11日向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去函调查当事人养殖场的养殖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理情况,9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复函证明了当事人开办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正在江南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对防疫设施及材料进行积极整改的事实。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养殖场负责人谭天生的《询问笔录》等以上两点共同印证了谭天生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谭天生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第三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现场照片;三是生产记录打印件;四是谭天生的《询问笔录》2份;五是《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及《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以上五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谭天生的《询问笔录》2份;三是《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及《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等以上三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开办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同时也证明该养殖场开办至今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且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已于2023年8月份收到了当事人递交的申办材料、正在江南区农业农村局指导下进行整改、申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32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并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的规定;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 “ 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序号51“违法行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未发生动物疫情,且及时整改(责令改正当日采取措施整改)的;处罚内容: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通过执法人员的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案发后在当地兽医站指导下进行整改,于8月份向江南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申请;2023年9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说明其已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正在指导当事人完善相关材料及动物防疫设施;且该场开办至今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并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积极整改和申请办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惩教结合的原则,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缴款书和身份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257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大学生村官实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主办-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中农兴业工程指定网站

大学生村官实报网 dxscgsb.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52

联系电话:010-57744786,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74478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473360892
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