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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站   发布时间: 2021-11-16 23:31:03

  

  火炬区管委会,镇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制定《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12月21日

  

  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灾害,是指因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我市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灾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助,是指用生产补助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复产救助,以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条市农业、海洋与渔业、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复产救助资金申请使用的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复产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启动分两种情况:

  (一)受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市气象局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

  (二)发生自然灾害,由领导小组在灾害发生后3天内研究并决定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户籍村(居)民或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业灾害复产救助:

  (一)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

  (二)受灾害影响,单户农作物失收5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10亩以上,畜死亡20头以上,禽死亡500羽以上,种植大棚受损13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开展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核准、许可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设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有违规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等生产投入品造成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四)生产经营主体2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第九条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标准:粮食作物100元/亩,其他种植品种150元/亩,水产养殖500元/亩,畜300元/头,禽5元/羽。种植大棚分为完全倒塌和受损两种情况,完全倒塌的8元/平方米,受损的3元/平方米。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用于购买复产使用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修复农业设施、修整土地所需农机费用等。上述标准随物价水平变化相应调整。

  第十条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启动后3天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向农业生产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救助,村(居)民委员会在3天内完成灾情审核并填写本村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申请汇总表,在本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后,上报镇区农业、海渔相关部门。各镇区农业、海渔部门在3天内完成审核并填写本镇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申请汇总表报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在3天内抽查审核,汇总整理市级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数据。

  第十一条满足申报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条件的经营主体须按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真实性承诺书

  (四)土地承包合同、灾害影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农业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配合汇总全市的农业灾害损失情况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三天内报市政府审定,迅速及时开展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农业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

  (三)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业灾害复产救助资金的,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nync/nysc/content/post_2027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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