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洋(身份证号:321324********0490):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前往你所提供的住所上门递送苏太渔执催〔2024〕0900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你和王娟、张春园缴清罚款12000元及该笔款项逾期未缴纳加处的罚款12000元。你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无法接通,未联系到你。当天,再向你住址邮政寄送苏太渔执催〔2024〕00900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4年 12月20日该快件因无人签收,被邮政部门退回。
因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苏太渔执催〔2024〕009007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太渔罚〔2024〕0900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pdf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
2025年1月2日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街123号
联系电话:0512-6603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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