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办〔2024〕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粤农农函〔2022〕64号)和《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3〕58号)》要求,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经企业自评申报、市级初评推荐及省级专家综合评价,确定32家养殖场为第二批省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现予以公布。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发布“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63号),省级达标养殖场可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动态监管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162号)要求,继续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相关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监管,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养殖场,要实行退出管理,并收回标识使用权。各达标养殖场要按要求继续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开展减量化工作。
附件:广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单(第二批)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单(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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