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结合基层办案实际情况,我部对2020年印发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法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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