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根据粤府办〔2022〕7号关于“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已制定的减免责清单,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应直接适用”的要求,我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直接适用《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减免责清单》,现将《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减免责清单》予以公告。
附件: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粤海综规〔2022〕1号).pdf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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