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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3〕24号

作者:佚名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10-15 11:17:18

  

  

  

  当事人:南宁市王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坛洛圩中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53507271;负责人:黄良辉;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圩中村四东坡。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6日,本机关依法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圩中村的南宁市王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坛洛圩中经营部经营的“高氯·甲维盐”【品名:高氯.甲维盐;总有效成分含量:5%,甲氨基阿维菌素甲维盐0.2%,高效氯氰菊酯4.8%;剂型:微乳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728;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粤)0051;产品标准号:Q/91510113MA63PG510C.60-2021;净含量:200毫升;生产日期:2022/09/12;质量保证期:2年;委托企业名称:四川百事东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广东省四会市农药厂;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三棵树榕,电话:0758-3371561】进行抽样送检。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30060),该产品的高效氯氰菊酯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1.8,达不到4.8±0.5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8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高氯·甲维盐”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达不到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2.经营者黄良辉的身份证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以上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J20230060)1份,负责人黄良辉《询问笔录》2份、现场图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高氯·甲维盐”为劣质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 负责人黄良辉《询问笔录》2份、涉案产品照片、进货单据1份、销售单据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高氯·甲维盐”进货30瓶,库存25瓶,销售价格为45元/瓶、以销售价格计算涉案货值1350元(30瓶×45元/瓶=1350元)。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2瓶,执法抽样3瓶,合计已经销售5瓶,销售价格45元/瓶,销售收入225元(5瓶×45元/瓶=225元)。

  当事人经营的“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检测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8日,本机关给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3〕25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4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农药“高氯·甲维盐”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没收涉案农药“高氯·甲维盐”农药产品25瓶(共计2500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伍元225元(5瓶×45元/瓶=225元);

  三、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元(¥41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3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719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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