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科学养护和可持续开发公海渔业资源,我部于2020年起连续三年在部分公海海域实施自主休渔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经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专家研究,拟于2023年继续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措施,休渔时间和海域保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实施海域和时间
(一)7月1日至9月30日,32°S—44°S、48°W—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
(二)9月1日至11月30日,5°N—5°S、110°W—95°W之间的东太平洋公海海域;
(三)7月1日至9月30日,0°N—22°N、55°E—70°E之间的印度洋北部公海海域(不含南印度洋渔业协定管辖海域)。
二、休渔渔船和作业方式
在上述(一)(二)(三)海域(详见附图)作业的我国所有鱿鱼钓、拖网、灯光围网(敷网和罩网)等远洋渔船(不含金枪鱼延绳钓、金枪鱼围网渔船),统一实施自主休渔,休渔期间停止一切捕捞作业。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bofdwf@126.com
2.传真号码:010—59193056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政编码:100125)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远洋渔业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公海自主休渔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公海自主休渔区域示意图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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